2023年1月20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法院拍賣房屋移轉案件,是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房屋稅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依上開法條規定,法院拍賣案件,買受人應納之房屋稅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課,故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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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有沒有附加教育經費?

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原附加之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是以88年度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定期開徵部分,不再附加教育經費。至隨時補徵案件部分,於補徵87年6月30日以前之稅額時,仍應附加教育經費,87年7月1日以後之稅額則不再附加。

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臺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請問房屋稅如何課徵?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適用稅率如下:
  1. 供住家使用者,為3.6%。
  2.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5%。
  3. 供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者,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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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臺北市空置房屋稅率為何?

(一) 本市目前並無課徵空屋稅。
(二)空置房屋,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如下:

1.住家用途:
(1) 非自住-起造人待售之稅率為1.5%:
自103年7月1日~106年6月30日止核發使照房屋:自106年7月1日起2年內未出售。
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2) 其他非自住: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 %,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
2.非住家用途(如店舖、辦公室等)之稅率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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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範如下:
  •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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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何適用稅率?

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即持有臺北市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持有臺北市住家用房屋在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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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計算自住房屋戶數限制時,也算1戶嗎?

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計算自住房屋戶數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即持分共有房屋所有權人各自算1戶,房屋如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原則上依權狀判斷,即以持有人持有住家用房屋之權狀計算戶數,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分共有同一間房屋,可僅算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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