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6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有沒有附加教育經費?

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原附加之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是以88年度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定期開徵部分,不再附加教育經費。至隨時補徵案件部分,於補徵87年6月30日以前之稅額時,仍應附加教育經費,87年7月1日以後之稅額則不再附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