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市目前並無課徵空屋稅。
(二)空置房屋,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如下:
(二)空置房屋,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如下:
1.住家用途: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1) 非自住-起造人待售之稅率為1.5%:
2.非住家用途(如店舖、辦公室等)之稅率為2%。
自103年7月1日~106年6月30日止核發使照房屋:自106年7月1日起2年內未出售。
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2) 其他非自住: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 %,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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