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於土地法另有規定,房東如欲終止不定期租賃,需符合土地法100條限制,方能終止契約: (一)房東收回自己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房客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的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房客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房客損壞房東的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等項。所以房東不可以因房客申請政府租金補貼就要求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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