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房屋、共有土地、繼承土地、畸零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臺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請問房屋稅如何課徵?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適用稅率如下:
供住家使用者,為3.6%。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5%。
供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者,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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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臺北市空置房屋稅率為何?
(一) 本市目前並無課徵空屋稅。
(二)空置房屋,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如下:
1.住家用途:
(1) 非自住-起造人待售之稅率為1.5%:
自103年7月1日~106年6月30日止核發使照房屋:自106年7月1日起2年內未出售。
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2) 其他非自住: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 %,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
2.非住家用途(如店舖、辦公室等)之稅率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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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範如下: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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