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簽約雙方同意收(付)二個半月的押金是可以先不用退回,但土地法 第99條有規定,押金金額不可以超過2個月房租,多收的部分可抵付租金, 所以記得租約期滿,要把多收押金轉成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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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 星期三
2021年2月17日 星期三
【消保新制篇】~ Q3.可以不使用內政部公布新版的「契約範本」嗎?有罰則嗎?
「契約範本」是內政部供民眾參考的,並不強制大家使用,當然也可以自己 擬契約,只要不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內容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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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 星期三
【消保新制篇】~ Q2.原租約尚未到期可繼續沿用嗎?若需重新簽立新版的租約,租期如何計算?
原則上原租約尚未到期可以繼續沿用,不須重簽契約,而且不溯及既往(以 前簽了就算)。若租屋雙方協議要改成新版本契約,新契約的到期日比照原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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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新制篇】~ Q1.什麼是「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是指契約裡一定要記載規定的事項,例如契約審閱期、房屋修繕的責任、提前終止租約的罰則等。如果契約沒有規定上述該事項,則視為已經規定。 「不得記載事項」是指不可在契約裡記載規定的事項。例如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不得約定稅賦轉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 如果契約裡還是規定了上述該事項,也會變成無效;如有被投訴,消保單位或主管機關就可能前來關注勸導,或對屢勸不聽者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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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 星期三
【政策補助篇】~ Q3、出租人不簽定期租約,致使無法申請政府租金補助?
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應於公告申請期間檢附租賃契約影本申請政府租金補貼;租賃契約如已成為不定期的租約,需雙方重新再簽訂有租賃期限之租約,但若房東拒絕再簽訂新的定期租賃契約,就無法申辦租金補貼。 房客與房東協調及商量,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需考慮終止另換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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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補助篇】~ Q2、房東可以限制房客申請政府租金補貼要求終止租約嗎?
房客申請政府的租金補貼,只要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其資格,是屬個人之權益,房東不可以限制,更不可以因為房客申請租補,於租期未屆滿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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