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事項」是指契約裡一定要記載規定的事項,例如契約審閱期、房屋修繕的責任、提前終止租約的罰則等。如果契約沒有規定上述該事項,則視為已經規定。 「不得記載事項」是指不可在契約裡記載規定的事項。例如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不得約定稅賦轉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 如果契約裡還是規定了上述該事項,也會變成無效;如有被投訴,消保單位或主管機關就可能前來關注勸導,或對屢勸不聽者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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