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 星期四

【簽約篇】~ Q2、何謂不定期租賃?

一般而言,租賃契約會訂有期限,但如果有下列成因,就會成為所謂「不定期 租賃」:
  1. 根據民法第422條規定,房屋租期超過一年者,應以書面訂定,如果不以書面訂定,視為不定期租約賃。
  2. 根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下,各當事人雖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實務上房東要終止契約的話,還是必須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8月4日 星期五

【簽約篇】~ Q1、簽約了但租期還沒開始,可以反悔嗎?

租賃契約之成立,只要雙方當事人(房東+房客、房屋、租金)三項,均達 成立條件。亦即不論租約日期是否已達起始日,此份租約一經簽立,便已生 法律效力。因此,若雙方在契約中有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依契約作出 賠償;若未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則需雙方同意或協議違約金金額。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