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房屋稅向誰課徵?

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合法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有數人時,向公同共有房屋之管理人發單課徵房屋稅,其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部繼承人為課徵對象。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2年10月14日 星期五

【房屋稅】~ Q: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3年3月8日將坐落於文山區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並向臺北市稅捐處申報契稅,因103年房屋稅係於103年5月份開徵,所以,稅捐處於核算該申報案契稅時,就會即予開徵王先生自102年7月至103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103年3月至6月共計4個月的房屋稅。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