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3年3月8日將坐落於文山區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並向臺北市稅捐處申報契稅,因103年房屋稅係於103年5月份開徵,所以,稅捐處於核算該申報案契稅時,就會即予開徵王先生自102年7月至103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103年3月至6月共計4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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